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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播电台、电视台(含教育电视台)设立、变更审批
发布日期:2009-06-08浏览次数:字号:[ ]

一、设立依据:

《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》第十八条

二、须备资料

1、申请表

2、固定资产证明

三、操作程序

申请单位持上述资料报当地县级广电管理部门初审,提出意见→报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办理相关手续→报市广电管理部门审批制证→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发证。

四、办结时间

在7个工作日作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。

五、收费标准

此项目不收费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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