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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境外电视节目审批
发布日期:2009-06-08浏览次数:字号:[ ]

一、设立依据:

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》第四条

二、须备资料

1、申请表;

2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
3、星级宾馆及涉外证明;

4、外籍人员有效证件及外交部门证明;

5、合资企业证明。

三、操作程序

申请单位持上述资料报县级广播电视部门初审→报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办理相关手续→报市广电部门,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→报省广电局职能部门,考察单位资格、审核报批材料及基层部门意见→省广电局制证→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发证。

四、办结时间

在7个工作日作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。

注:此时限指市本级审核时限,不含省局审批、发证时间。

五、收费标准

此项目不收费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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